2017/8/16
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
审批对象
个人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行政机关
实施依据
1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168项: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”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。
2、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〉办法》((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)“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流、湖泊、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,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,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”
3、《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》(2012年11月21日通过)“第三十条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(含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)的单位或者个人,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,法律、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,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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